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