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