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