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价格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可以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检查、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