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可以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检查、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