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河湖(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