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