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河湖(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河湖(库)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