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河湖(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库)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地下雨水、污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采取截留、调蓄等治理措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生活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应当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他区域采取分散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向河湖(库)排放。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