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或者侮辱性质的称谓、地名。禁止在出版物、电影、电视、网络、音像制品、演出以及其他活动中歧视或者侮辱少数民族。广告、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展销展示、各种标记标识以及各种习俗、礼仪、娱乐、庆典等活动中,不得有歧视或者侮辱少数民族的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