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平等地向各民族公民提供服务,不得以地域、民族成份、民族习俗为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