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第二十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生活习俗等方面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劳动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