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或者侮辱性质的称谓、地名。禁止在出版物、电影、电视、网络、音像制品、演出以及其他活动中歧视或者侮辱少数民族。

广告、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展销展示、各种标记标识以及各种习俗、礼仪、娱乐、庆典等活动中,不得有歧视或者侮辱少数民族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