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应急演练。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