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解决。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