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