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主管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十日。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