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立即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特别严重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