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