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