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