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在暑假、寒假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在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人员和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