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当及时向主管的教育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