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