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