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