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道、村道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