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或者无故拒收危险废物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