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正常运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处罚;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