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或者无故拒收危险废物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