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减肥增收等科学技术,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禁止利用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做肥料;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