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对已经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当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