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