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文化、晋商文化、古建筑文化、红色文化、民俗文化等历史文化和民间传统文化的宣传、保护和开发,发展创意产业和传承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挖掘和整理当地传统文化艺术;
(二)从事民间艺术传徒、授艺;
(三)设立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民俗传习馆所;
(四)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产品;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
(七)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