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总结研究古镇建造特点,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供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方面的信息、设计方案和技术指导。

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向公众开放,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积极引导其开展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