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总结研究古镇建造特点,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供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方面的信息、设计方案和技术指导。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向公众开放,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积极引导其开展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