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古镇保护范围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开设店铺;(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三)开办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民俗传习馆所;(四)开办手工作坊,制作工艺品及旅游产品;(五)举办大型表演活动;(六)设置宣传促销点;(七)举办商品展销活动;(八)拍摄电影电视;(九)设置商业广告、标牌;(十)从事导游活动。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