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古镇保护范围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设店铺;

(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

(三)开办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民俗传习馆所;

(四)开办手工作坊,制作工艺品及旅游产品;

(五)举办大型表演活动;

(六)设置宣传促销点;

(七)举办商品展销活动;

(八)拍摄电影电视;

(九)设置商业广告、标牌;

(十)从事导游活动。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