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古镇内的单位、商业店铺及公共主要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器材,定期检验,确保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