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古镇内的单位、商业店铺及公共主要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器材,定期检验,确保完好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