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古镇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保护标志、标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悬挂和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或者摘除保护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