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镇周边山体生态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防止破坏植被景观行为的发生。利用河道和水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办理经营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作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