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