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提供销售、加工、运输、仓储等协助行为的,或者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其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工具、水电等条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