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