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非经依法批准,在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