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五条有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归集和公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等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