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场所,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停电决定。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停电决定,对前款规定的场所停止供电。未收到恢复供电通知的,不得擅自恢复供电。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