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有效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品,不得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提供销售、加工、运输、仓储等协助行为,不得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其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工具、水电等条件。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