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协商第三十六条有效下列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一)本行业或者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四)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五)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待遇;(六)本行业或者本区域职业技能培训;(七)需要进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