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协商第三十五条有效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或者区域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一般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尚未建立行业、区域工会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选派或者组织行业、区域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确定。尚未建立企业代表组织的,由该行业、区域内的企业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从企业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公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