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或者区域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一般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尚未建立行业、区域工会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选派或者组织行业、区域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确定。尚未建立企业代表组织的,由该行业、区域内的企业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从企业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