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小微企业或者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可以由行业工会组织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企业推举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